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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陈某乙、陈某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陈某某
陈某乙
李树正(河北汇宁律师事务所)
陈某丙

原告陈某某,石家庄市建筑设计院退休干部。
被告陈某乙,无业。
委托代理人李树正,河北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丙,石家庄市新华书店退休技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陈某乙、陈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3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经审查,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10元,减半收取460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陈某乙、陈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3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经审查,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10元,减半收取46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素利
审判员:霍玉东
审判员:李红丽

书记员: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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