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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陈某乙、陈某丙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程建萍。
被告陈某乙。
被告陈某丙。
被告陈某丁。
委托代理人陈美玲,1964年1月21日。
被告陈美玲,1964年1月21日。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美玲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红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程建萍、被告陈某乙、陈某丙、被告陈某丁的委托代理人即被告陈美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陈桂生、徐素英是夫妻关系,育有子女五人,即本案原告陈某某及被告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美玲。1996年4月5日,陈桂生去世,2014年10月24日,徐素英去世。徐素英生前名下留有位于南通市港闸区三八新村一区一排2号的平房六间,面积共计111.13平方米。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户口注销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册、房产证、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依法享有继承的权利。本案的原、被告作为陈桂生、徐素英的子女,依法享有继承权。在原、被告双方无证据证明继承人应当多继承遗产的情况下,依法应当均等分配。被告陈某丙辩称其父母尚有其他遗产,如金银首饰、银行存款等,在本案中,除金耳环、金项链归被告陈美玲所得外,其他遗产是否存在并没有证据证明,在本案中不予一并处理。本案仅对徐素英遗留的房产进行分割,如存在其他遗产,被告陈某丙可另行主张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位于南通市港闸区三八新村一区一排2号的平房六间(登记在徐素英名下)由原告陈某某、被告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美玲各享有五分之一的权利。
案件受理费315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某、被告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美玲各负担6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31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82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

审判员  肖红波

书记员:顾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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