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
任拥军(湖北谷伯律师事务所)
周某
王某乙
陈文洲(谷城县庙滩法律服务所)
原告陈某某,曾用名陈小宁,男,生于1982年12月23日,汉族,居民,湖北省谷城县人,住谷城县城关镇康乐路四号,公民身份号码42062519821223xxxx。
委托代理人任拥军,湖北谷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周某,男,生于1985年12月3日,汉族,居民,湖北省谷城县人,住谷城县庙滩镇夕照街社区一组,公民身份号码42062519851203xxxx。
被告王某乙,女,生于1988年8月11日,汉族,居民,湖北省谷城县人,住谷城县庙滩镇夕照街社区一组,公民身份号码42062519880811xxxx。
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陈文洲,谷城县庙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周某、王某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以因案情变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某、王某乙的起诉,经审查确属自愿,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周某、王某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48元,减半收取374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某、王某乙的起诉,经审查确属自愿,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周某、王某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48元,减半收取374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长:鲁忠民
书记员:阳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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