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
丁雪莲(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
秦某
李正(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
原告陈某某。
法定代理人陈某乙,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原告陈某某的母亲。
委托代理人丁雪莲,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秦某。
委托代理人李正,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秦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长:娄晓春
书记员:屈笑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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