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陈某某与秦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陈某某
丁雪莲(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
秦某
李正(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

原告陈某某。
法定代理人陈某乙,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原告陈某某的母亲。
委托代理人丁雪莲,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秦某。
委托代理人李正,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秦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长:娄晓春

书记员:屈笑羽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