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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陈某乙等与陈某丁、谭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甲。
原告陈某乙。
原告陈某丙。
委托代理人陈玉东,宜昌市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成浩,宜昌市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陈某丁。
被告谭某。
委托代理人杨傲,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嫄雪,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与被告陈某丁,谭某继承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负担。

审判员  覃贝贝

书记员:付晓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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