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甲。
原告陈某乙。
原告陈某丙。
委托代理人陈玉东,宜昌市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成浩,宜昌市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陈某丁。
被告谭某。
委托代理人杨傲,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嫄雪,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与被告陈某丁,谭某继承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负担。
审判员 覃贝贝
书记员:付晓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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