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甲
陈某某
唐友
李某某
于世军(黑龙江良言律师事务所)
李清福
原告陈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冈县柞岗乡卫国村陈家岗屯。
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冈县柞岗乡卫国村陈家岗屯。
委托代理人唐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冈县昌盛乡芦河村西芦河屯。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青冈县。
委托代理人于世军,黑龙江良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清福,男,47岁,汉族,农民,住青冈县。
原告陈某甲、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李清福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陶发独任审判。
原告陈某甲、陈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唐友、被告李某某未到庭,其委托代理人于世军、李清福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甲诉称,原告陈某甲与被告李某某通过媒人王某某介绍相识并订婚,2013年9月份原告给被告过彩礼款19万元整,当时该彩礼款是通过媒人王某某交给被告李某某的父亲李清福了,双方家长陈某某、李清福同时在彩礼单上签了字。
原告陈某甲与被告李某某同居2个月零几天后,被告就回娘家去了,至今未回到原告家。
原告多次到被告家索要彩礼款,被告家拒绝给付。
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要求二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17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陈某某诉称,原告家给李某某过的彩礼款19万元整全是陈某某家的钱,过彩礼是陈某某与李某某的父亲李清福办理的手续,双方家长都在彩礼单上签了字。
所以本人有权利参加诉讼,并向二被告索要彩礼款。
被告李某某辩称,原告陈某甲的父亲无资格参加诉讼。
原告给付李某某19万元彩礼是事实,但该彩礼款与李清福无关,李清福只是在彩礼单上签了字,实际是李某某的姐姐李晓慧收的钱。
因此李清福没有返还义务。
在与陈某甲同居期间,彩礼款已消费8万多元,扣除消费后再适当返还。
被告李清福辩称,2013年9月1日过彩礼款19万元属实,但钱是李某某姐姐李晓慧收的,与本人无关,被告本人不同意返还,不承担返还义务。
审判长: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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