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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陈某乙、王某某与吴某甲、吴某乙、尹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陈某甲
陈某乙
王某某
黄国强(河北坤平律师事务所)
吴某甲
吴某乙
尹某某

原告陈某甲。
原告陈某乙。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黄国强,河北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甲。
被告吴某乙。
被告尹某某。
原告陈某甲、陈某乙、王某某与被告吴某甲、吴某乙、尹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甲、陈某乙、王某某及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黄国强,被告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某甲、吴某乙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与被告吴某甲举行订婚仪式,应属婚约行为。原告陈某甲、陈某乙、王某某给付被告吴某甲、吴某乙、尹某某70000.00元及三金首饰,目的是为增加婚约稳定性,符合彩礼性质。现婚约关系已不存在,依法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要求本院应予支持。鉴于原告陈某甲与被告吴某甲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二人确已共同生活一段时间,且三被告所买电器、家具等物品均在原告家中,三被告应酌情适当返还三原告彩礼钱较适宜。被告尹某某答辩称三金当中的项链和耳环是自己出钱给被告吴某某购买的,但未提出证据予以证实,对此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某甲、吴某乙、尹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陈某甲、陈某乙、王某某返还彩礼50000.00元。
二、驳回原告陈某甲、陈某乙、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原告陈某甲、陈某乙、王某某承担500元,被告吴某甲、吴某乙、尹某某承担13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与被告吴某甲举行订婚仪式,应属婚约行为。原告陈某甲、陈某乙、王某某给付被告吴某甲、吴某乙、尹某某70000.00元及三金首饰,目的是为增加婚约稳定性,符合彩礼性质。现婚约关系已不存在,依法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要求本院应予支持。鉴于原告陈某甲与被告吴某甲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二人确已共同生活一段时间,且三被告所买电器、家具等物品均在原告家中,三被告应酌情适当返还三原告彩礼钱较适宜。被告尹某某答辩称三金当中的项链和耳环是自己出钱给被告吴某某购买的,但未提出证据予以证实,对此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某甲、吴某乙、尹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陈某甲、陈某乙、王某某返还彩礼50000.00元。
二、驳回原告陈某甲、陈某乙、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原告陈某甲、陈某乙、王某某承担500元,被告吴某甲、吴某乙、尹某某承担1300.00元。

审判长:段书文

书记员:陈晶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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