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
马志强(河北轩宇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王联合(河北一公律师事务所)
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唐县人。
委托代理人马志强,河北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唐县人。
委托代理人王联合,河北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庆龙
审判员:王天龙
审判员:安立国
书记员:王篆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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