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
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
沈某甲
沈某乙
沈某丙
沈某丁
沈某戊
原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韩立强,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某甲,成年,
被告沈某乙,成年。
被告沈某丙,成年。
被告沈某丁,成年。
被告沈某戊,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沈某甲,沈某乙,沈某丙,沈某丁,沈某戊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沈某甲,沈某乙,沈某丙,沈某丁,沈某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沈某甲,沈某乙,沈某丙,沈某丁,沈某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罗建生
书记员:孙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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