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
傅博(湖北聚维律师事务所)
杜某甲
杜某乙
杜某丙
原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傅博,湖北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杜某甲。
被告杜某乙。
被告杜某丙。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杜某甲、杜某乙、杜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陈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陈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迎春
书记员:付雅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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