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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盗窃案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尔勒市检公诉刑诉〔2019〕1413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杨某某,男,汉族,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2311998********,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镇**村**组,现暂住库尔勒市恰尔巴格乡****村**组**巷**号。2018年3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10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巴州公安局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巴州公安局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库尔勒市****小区后门****菜馆门口的一辆安琪儿两轮电动摩托车盗走,后为防止被发现陈某某更改该两轮电动车车身颜色并卸掉车架。经鉴定,该涉案两轮电动车价值3730元。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73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婧婧

(院印)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库尔勒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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