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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马某某、褚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廷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金山区,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告:褚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金山区,住上海市金山区。
  申请人陈某某诉被申请人马某某、被告褚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马某某名下价值530,000元的位于金山区亭林镇恒康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马某某名下位于金山区亭林镇恒康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李庆阳

书记员:李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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