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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石首市小河口镇小学、石首市顺达校车服务有限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陈某某
李敏(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
郑耀华(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
石首市小河口镇小学
石首市顺达校车服务有限公司

原告陈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陈杰,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原告之父。
委托代理人李敏,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耀华,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首市小河口镇小学,地址石首市小河口镇。
被告石首市顺达校车服务有限公司,地址石首市小河口镇小河中学原门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石首市小河口镇小学、石首市顺达校车服务有限公司因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及其代理人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本案件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石首市小河口镇小学、石首市顺达校车服务有限公司因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及其代理人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本案件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李卫红

书记员:刘潇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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