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长春,河北涞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洋,河北涞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某甲,男,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
被告:李某乙,男,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
陈某某与李某甲、李某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送儿负担。
审判员 闫峰
人民陪审员 刘树立
人民陪审员 马明会
书记员: 李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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