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顾某,女,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上述两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侃,上海市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奚某某,男,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XIGXXX(系被告之子),住美利坚合众国。
原告陈某某、顾某诉被告奚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史建红
书记员:汪俭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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