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女,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琳,黑龙江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男,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儿子(原告陈某的儿子),男,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琳,黑龙江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女,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儿子(原告刘某某的儿子),男,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琳,黑龙江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女,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小风,黑龙江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某、陈某、刘某某与被告刘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陈某某、陈某、刘某某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陈某、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694元,减半收取计2347元,由原告陈某某、陈某、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郭玺良
书记员:彭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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