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
刘某某
刘某某
马雅杰(河北泉源律师事务所)
涞源县北石佛乡张家峪村村民委员会
原告陈某某,女。
原告刘某某,女。
原告刘某某,女。
三
原告
委托代理人马雅杰,河北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涞源县北石佛乡张家峪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段兴武,该村村委会主任。
本院受理原告陈某某、刘某某、刘某某诉被告涞源县北石佛乡张家峪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刘某某、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刘某某、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郭建军
书记员:李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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