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巴东县。
法定代理人:陈某(系原告陈某某之父),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煌,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易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建始县。经常居住地:湖北省建始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易某某、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陈述因恩施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17年4月20日出具恩州公交复字〔2017〕第01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决定撤销巴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17年3月3日作出的巴公交认字〔2017〕第201701300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责令巴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收到该决定书10日内对本起交通事故重新调查、认定。故要求撤回对被告易某某、刘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易某某、刘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24元,减半收取312元,由原告陈子平宵负担。
审判员 向 洪
书记员:鄢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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