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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乙、程某某与程某丙、潘某等监护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陈某乙
程某某
陈鹰(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
赵川(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
程某丙
雷成祖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潘某
程某丁

原告陈某乙。
原告程某某。
法定代理人陈某乙。系程某某之母。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代签法律文书。

原告
委托代理人陈鹰、赵川,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代签法律文书。
被告程某丙。
被告潘某。
被告程某丁。
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雷成祖。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陈某乙、程某某诉被告程某丙、潘某、程某丁监护权纠纷一案,原告陈某乙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已由被告程某丁保管并存于安陆市信用联社,由原告程某某所有的交通事故赔偿款10.5万元。本院已于2014年6月19日依法冻结了该存款。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沈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双方争议较大,本院于2014年8月7日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沈杰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郑明安、徐清海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乙、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陈鹰,被告程某丙、潘某及委托代理人雷成祖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程某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关于原告程某某由谁监护抚养,其财产10.5万元由谁代管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  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该规定明确规定了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具有法定的监护职责,属法律强制性规定。原告程某某系未成年人,其父亲程仁涛死亡后,其母亲陈某乙作为程某某的法定监护人,理应承担对原告程某某监护职责。原告程某某因其父亲程仁涛死亡而取得的赔偿款10.5元,应属其个人财产,在其未成年前,应由其法定监护人陈某乙代为保管,除为被监护人程某某的利益外,监护人陈某乙不得处理原告程某某的财产。被告程某丁并非原告程某某的法定监护人,其代管原告程某某的财产违反法律规定,应由原告陈某乙代为保管。故原告陈某乙请求由其监护抚养原告程某某并代管原告程某某的财产10.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  第一款  、第十八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程某某由原告陈某乙监护抚养,原告程某某的财产10.5万元由原告陈某乙代为保管,待其成年后由原告程某某自行支配;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陈某乙、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的受理费500元。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关于原告程某某由谁监护抚养,其财产10.5万元由谁代管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  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该规定明确规定了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具有法定的监护职责,属法律强制性规定。原告程某某系未成年人,其父亲程仁涛死亡后,其母亲陈某乙作为程某某的法定监护人,理应承担对原告程某某监护职责。原告程某某因其父亲程仁涛死亡而取得的赔偿款10.5元,应属其个人财产,在其未成年前,应由其法定监护人陈某乙代为保管,除为被监护人程某某的利益外,监护人陈某乙不得处理原告程某某的财产。被告程某丁并非原告程某某的法定监护人,其代管原告程某某的财产违反法律规定,应由原告陈某乙代为保管。故原告陈某乙请求由其监护抚养原告程某某并代管原告程某某的财产10.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  第一款  、第十八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程某某由原告陈某乙监护抚养,原告程某某的财产10.5万元由原告陈某乙代为保管,待其成年后由原告程某某自行支配;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陈某乙、程某某负担。

审判长:沈杰
审判员:郑明安
审判员:徐清海

书记员:李庆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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