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陈某与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史丽君,河北厚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黎某。

原告陈某与被告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史丽君、被告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黎某于2012年7月10日向原告陈某借款16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2年7月10日至2013年7月10日,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被告已偿还了60000元,后经原被告双方对账,原告从被告处拿走了奶钱50000元,现尚欠原告50000元。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剩余欠款。

本院认为,被告黎某向原告陈某借款16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被告已偿还了原告借款110000元,尚欠50000元,双方对此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剩余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黎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某剩余欠款50000元。
如果未按本院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闻达

书记员:徐静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