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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委托代理人:刘珍珍,河北天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霸州市。委托代理人:蒋妹娟,河北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离婚协议书中给付原告房屋差价款185000元的内容;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夫妻关系,2017年7月25日因双方感情破裂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婚后双方共同财产中位于189号的楼房一处,面积126平方米,归被告所有;霸州市回迁楼9号楼2单元1302室房屋一处,归原告所有。因二处房屋存在差价,被告自愿补偿原告房屋差价20万元。离婚手续办理完毕后,被告并未给付原告全部房屋差价款,仅支付了15000元,剩余185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提起诉讼。被告马某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离婚及签订离婚协议的事实,但认为,两套房产的差价应在150000元左右,比离婚协议约定的200000元低,因已支付15000元,同意再支付135000元,但因婚生子、婚生女均为被告抚养,抚养费被告承担,被告没有能力一次性支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原、被告2017年7月25日在霸州市民政局离婚,签订离婚协议及被告支付了15000元的事实,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于2017年7月25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约定,婚后共同财产:位于霸州市的楼房一处,归男方所有;位于霸州市房屋一处,归女方所有;朱庄村回迁楼购房贷款人民币170000元,男女双方各归还85000元;因二处房产差价,男方自愿补偿女方房屋差价人民币200000元;位于霸州市的生产设备及原材料、库存产品等全部归男方所有。第四条约定,婚后共同债权债务全部归男方享有和承担。
原告陈某与被告马某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珍珍、被告马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蒋妹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原、被告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按协议约定履行给付义务。被告辩称房屋差价应为150000元左右,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马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房屋差价款18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0元,由被告马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宋广楷

书记员:王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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