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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陆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慧,上海申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陈某与被告陆某某离婚后财产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
  原告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2016年7月经法院判决离婚,判决离婚时对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宝山区水产西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未处理。故提起诉讼,要求分割上述房屋。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的户籍地在江苏省启东市,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根据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吴  晓

书记员:叶文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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