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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陈某
冒凤军
郭某

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冒凤军。
被告郭某。
原告陈某与被告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冒凤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本案中,就离婚的相关事宜,原、被告已达成离婚协议,且该协议内容合法,为有效协议。被告郭某理应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在协议中约定被告贴补原告50万元,分五年付清,但被告未按离婚协议履行。故原告要求被告按照离婚协议约定给付人民币5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
审理中,被告郭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公告期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进行答辩和举证,视为其对自己权利的放弃,责任自负。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郭某给付原告陈某人民币5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郭某负担(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垫付,限被告郭某于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帐号:47×××82)。

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本案中,就离婚的相关事宜,原、被告已达成离婚协议,且该协议内容合法,为有效协议。被告郭某理应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在协议中约定被告贴补原告50万元,分五年付清,但被告未按离婚协议履行。故原告要求被告按照离婚协议约定给付人民币5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
审理中,被告郭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公告期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进行答辩和举证,视为其对自己权利的放弃,责任自负。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郭某给付原告陈某人民币5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郭某负担(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垫付,限被告郭某于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

审判长:左建明
审判员:刘玉蓉
审判员:陈金莲

书记员:孙陈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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