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
雷金容
王念东(湖北梦云律师事务所)
邱某
王爱容
郭翠华(湖北獬志律师事务所)
原告(反诉被告)陈某,务工。
委托代理人雷金容,系原告(反诉被告)陈某之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务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有权代为立案,变更、撤销诉讼请求,出庭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王念东,湖北梦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同上。
被告邱某(反诉原告),务工。
委托代理人王爱容,系被告(反诉原告)邱某之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务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理诉讼,调解,提起反诉,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上诉、申诉等。
委托代理人郭翠华,湖北獬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陈某诉被告(反诉原告)邱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陈某、被告(反诉原告)邱某分别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陈某与被告(反诉原告)邱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陈某撤回起诉。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邱某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陈某负担(已交纳);反诉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邱某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陈某与被告(反诉原告)邱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陈某撤回起诉。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邱某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陈某负担(已交纳);反诉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邱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董金洲
审判员:张姝
审判员:肖水权
书记员: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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