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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白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陈红芬
封金良(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
刘学芹(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
白晓冰

原告陈红芬,农民。
委托代理人封金良,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学芹,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晓冰,农民。
陈红芬与白晓冰机动车交通事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白晓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受害人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及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本案中原被告发生交通事故后,泊头市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进行了现场勘查并出具了责任认定书,对该责任认定本院予以采信。
关于原告各项损失的认定:
1、医药费56823.22元。根据医院的医药费票据、用药明细、诊断证明、住院病历等相关证据,应予认定。
2、关于护理费。原告主张是2人护理,并提交护理人的营业执照级组织机构代码证。因没有医疗机构的明确意见,故护理人数应为1人,应按当地上一年度制造业平均工资计算为40065/365*25=2744元。
3、住院伙食补助费每日50元,住院25天,应为50*25=1250元。
4、交通费500元,原告没有提交交通费票据,不予以认定。
以上各项损失为60817.22元,由被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白晓冰赔偿原告陈红芬医药费等损失60817.22元,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受害人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及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本案中原被告发生交通事故后,泊头市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进行了现场勘查并出具了责任认定书,对该责任认定本院予以采信。
关于原告各项损失的认定:
1、医药费56823.22元。根据医院的医药费票据、用药明细、诊断证明、住院病历等相关证据,应予认定。
2、关于护理费。原告主张是2人护理,并提交护理人的营业执照级组织机构代码证。因没有医疗机构的明确意见,故护理人数应为1人,应按当地上一年度制造业平均工资计算为40065/365*25=2744元。
3、住院伙食补助费每日50元,住院25天,应为50*25=1250元。
4、交通费500元,原告没有提交交通费票据,不予以认定。
以上各项损失为60817.22元,由被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白晓冰赔偿原告陈红芬医药费等损失60817.22元,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4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刘清成
审判员:李继军
审判员:孙秀铎

书记员:刘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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