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陈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陈某
王某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营业部
吴国朝
李贵霞(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

原告陈某。
被告王某。
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营业部,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大街26号。
负责人尹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国朝。
委托代理人李贵霞,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诉被告王某、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建设银行)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第三人建设银行委托代理人吴国朝、李贵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房产证、个人贷款结清证明、第三人提交贷款合同、他项权证书等证据及庭审笔录为证,足以认定。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佩锋
审判员:刘继丰
审判员:李冲

书记员:姚云飞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