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饶政露,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熊某。
委托代理人程凌,黄石市磁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陈某诉被告熊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由审判员郑庆文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饶政露、被告熊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程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5年底确立恋爱关系。2016年5月1日原告给付被告彩礼20万元,××××年××月××日双方举行婚礼后开始同居生活(至今未登记结婚)。2016年8月被告怀孕六个月时因胎儿先天性心脏病住院作妊娠引产手术,其出院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开各自生活。现原、被告因彩礼返还问题引发争议,原告为此于2017年3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彩礼是当事人之间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由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的财产,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的一方应当返回彩礼。被告收受原告给付的20万元彩礼后,原、被告虽短暂同居生活但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双方目前已无缔结婚姻的可能,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彩礼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本案法律关系为同居析产纠纷且赠与款已转化为双方共同财产的抗辩理由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鉴于原、被告筹办婚礼及同居期间产生了相关费用,故具体返还数额本院结合彩礼数额大小、双方的同居生活时间和同居期间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为10万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熊某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某彩礼款10万元。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陈某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原、被告各负担10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50元,收款户名: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团城山支行;帐号:17×××18;汇入地名:湖北省黄石市。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当事人签收一审裁判文书后,即视为已向当事人送达了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
审判员 郑庆文
书记员:刘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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