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何志新,湖北力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婷,湖北力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焦某甲,无职业。
被告:焦某乙,1961年3月日出生,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之华,农民。
被告:焦某丙,农民。
被告:焦某丁,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焦某甲、焦某乙、焦某丙、焦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传平 人民陪审员 徐世国 人民陪审员 周春芳
书记员:章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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