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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李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陈某
王宝岩(河北张国庆律师事务所)
李某甲
卢宇(河北燕灵律师事务所)

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王宝岩,河北张国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甲。
委托代理人卢宇,河北燕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王宝岩、被告李某甲及委托代理人卢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关于原、被告婚生子李某乙抚养问题,已经由三河市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均应按协议履行。该协议已经明确约定自2012年10月20日起,婚生子李某乙由被告进行抚养。原告起诉要求由自己抚养李某乙,违反上述协议内容,且原告并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有需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事由,故其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关于原、被告婚生子李某乙抚养问题,已经由三河市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均应按协议履行。该协议已经明确约定自2012年10月20日起,婚生子李某乙由被告进行抚养。原告起诉要求由自己抚养李某乙,违反上述协议内容,且原告并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有需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事由,故其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

审判长:王兰英
审判员:徐建国
审判员:马盈盈

书记员:刘昱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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