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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晏某、丁某甲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江林,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晏某。系丁金楼(已故)之妻。
被告:丁某甲。系丁金楼(已故)之子。
被告:丁某乙。系丁金楼(已故)之子。
被告:丁某丙。系丁金楼(已故)之。
原告陈某与被告晏某、丁某甲、丁某乙、丁某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在继承其父丁金楼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60000元债务于原告;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称可知,2014年6月20日左右,丁金楼通过陈某介绍向朱新明借款6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给朱新明,陈某现以原告身份起诉的理由是因丁金楼病故后其代替丁金楼向朱新明偿还了该款后取得的追偿权,但经本院释明后未在规定期限向本院提交依法取得追偿权的相关证据。因陈某不是该款的出借人,又没有举证证明其依法取得追偿权,故陈某原告主体不适格,属于法律规定应当不予受理、受理后应当驳回起诉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退还原告陈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田毅刚

法官助理张伟 书记员  袁腾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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