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张华堂,湖北正堂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明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 判 长 田毅刚 审 判 员 杨 毅 人民陪审员 饶胜桥
书记员:汪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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