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陈某与无极县某公司、无极县某村民委员会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陈某
张永(河北佳功律师事务所)
张亚丛(河北佳功律师事务所)
无极县某公司
周立宏(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
闫某
无极县某村民委员会
郭栋(河北双弘律师事务所)

原告陈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永、张亚丛,河北佳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极县某公司,地址无极县。
负责人张某。
委托代理人周立宏,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某,该公司职工。
被告无极县某村民委员会,地址无极县某村。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该村村长。
委托代理人郭栋,河北双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与被告无极县某公司、无极县某村民委员会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长:李静

书记员:范炯炯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