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邯郸市人,个体工商户,现住邯郸市邯山区。
委托代理人范建辉,河北鼓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邯郸市邯山区。
被告杜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邯郸市邯山区。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艳涛,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扈某、杜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1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张金霞
书记员:郭运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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