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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徐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陈某
高双(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
徐某甲
徐艳丽
左爱珍

原告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高双,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徐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徐艳丽,系被告徐某甲胞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左爱珍,系徐某甲之母。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陈某与被告徐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的委托代理人高双、被告徐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徐艳、左爱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随一方生活,另一方的关系消除,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应当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处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应负担子女的生活费,且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变更原告陈某与被告徐某甲之子徐某乙随原告陈某生活,被告徐某甲每月负担其生活费300元。按年于每年12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  第(一)款  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汇缴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农行随州市分行开发区分理处,帐号:784901040000680。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随一方生活,另一方的关系消除,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应当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处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应负担子女的生活费,且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变更原告陈某与被告徐某甲之子徐某乙随原告陈某生活,被告徐某甲每月负担其生活费300元。按年于每年12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陈正彬
审判员:汪元贵
审判员:王晓玉

书记员:邹守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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