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男,1971年7月3日,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五营区,现住:香河县。诉讼代理人:石冬雪,河北宝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女,1939年10月09日,汉族,地址: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
陈某与石冬雪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8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董浩
书记员:张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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