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
岳崇岭(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
张某
原告陈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岳崇岭,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农民。
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为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岳崇岭、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陈某与被继承人张立齐系夫妻关系是事实,但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诉争的房屋系被继承人张立齐的遗产,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陈某与被继承人张立齐系夫妻关系是事实,但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诉争的房屋系被继承人张立齐的遗产,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长:杜睿
审判员:华晓英
审判员:尚海洪
书记员:王科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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