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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廖某某、刘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
法定代理人陈军波。
委托代理人李海军,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起诉、和解、变更诉讼请求、上诉和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廖某某。
被告刘某。
被告应城市田店镇中心小学。
法定代表人黄敏红,系该校校长。
住所地:田店镇山洋街28号。组织机构代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廖某某、刘某、应城市田店镇中心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张朝辉

书记员:黎荣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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