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
纪金旺(北京建德律师事务所)
崔某甲
刘守学(河北马健辉律师事务所)
崔某乙
刘凤悦(河北马健辉律师事务所)
原告陈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纪金旺,北京市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崔某甲,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守学,河北马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崔某乙,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凤悦,河北马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崔某甲、崔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陈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8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陈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8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长:桑秀青
审判员:王勇
审判员:李道华
书记员:蒲庆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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