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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井爱华,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山东路322号开元大厦20楼。
主要负责人:程国军,该公司经理。

原告陈某与被告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18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长 何金峰
人民陪审员 周子苹
人民陪审员 贾菁菁

书记员: 李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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