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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陈某
唐治民(四川匀天律师事务所)
孙某

原告陈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唐治民,四川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男,汉族。
原告陈某诉被告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唐治民,被告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庭审中,被告孙大承认收到了出借款52.9万元,故原告请求被告孙某返还借款52.9万元的诉讼请求,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放弃结算后的利息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孙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某借款人民币529,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90元,由被告孙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庭审中,被告孙大承认收到了出借款52.9万元,故原告请求被告孙某返还借款52.9万元的诉讼请求,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放弃结算后的利息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孙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某借款人民币529,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90元,由被告孙某承担。

审判长:黄逍
审判员:伍泰学
审判员:刘应科

书记员:杨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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