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竹瓦镇马窑村六组78号。
法定代理人(陈某父亲):陈亚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竹瓦镇马窑村六组7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东,湖北华浩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霖,湖北华浩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司机,住浠水县。
原告陈某与被告周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 判 长 :郭梦宇 人民陪审员 :韩建军 人民陪审员 :黄文革
书记员:: 吴 萍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