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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郭义,湖北锋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叶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叶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长 李 琳 审判员 覃贝贝 审判员 冯 昊
书记员:杨正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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