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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陈某
陈国
刘某
刘庆

原告陈某,城镇居民。
委托代理人陈国,城镇居民。
被告刘某,退休教师。
委托代理人刘庆,个体工商户。系被告刘某之孙。
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胡丽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的委托代理人陈国、被告刘某的委托代理人刘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并为其出具了借条,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经原告催要之后,被告应承担向原告还款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一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陈某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元,诉讼保全费620元,共计1270元,由被告刘某负担。被告应承担的诉讼费用已由原告垫支,待执行时一并执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并为其出具了借条,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经原告催要之后,被告应承担向原告还款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一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陈某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元,诉讼保全费620元,共计1270元,由被告刘某负担。被告应承担的诉讼费用已由原告垫支,待执行时一并执结。

审判长:胡丽娜

书记员:刘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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