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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
被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王志刚,河北冀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诉被告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的委托代理人王志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刘某因向原告处拉煤,至2010年共拖欠煤款25万元,后催要未果诉至法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起诉,被告的答辩,欠条,视频资料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刘某因买卖合同欠款25万元应依法予以偿还。本案因原被告双方均未举证证明该笔债务有履行期限,据此本院认定该笔债务系没有履行期限的债务。根据最高院(2005)民二他字第35号答复意见,对于没有履行期限的债权,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时计算,从举证材料看,原告主张债权的时间为2016年3月24日,故该债权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被告依据最高院(1994)3号批复称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的辩称没有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2条第4项以及最高院(2005)民二他字第35号答复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偿还原告欠款25万元。
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员  杜根

书记员:贾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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