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陈某与何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务工。
委托代理人从厚水,湖北自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何某甲,务工。
委托代理人朱秋荣,咸宁市咸安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第三人何某乙,务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何某甲、第三人何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余学军

书记员:徐育红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