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务工。
委托代理人从厚水,湖北自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何某甲,务工。
委托代理人朱秋荣,咸宁市咸安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第三人何某乙,务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何某甲、第三人何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余学军
书记员:徐育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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