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盐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金涛,河北兴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井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盐山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御河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韩志军,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仉菁华,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山安顺驾驶员培训学校。
住所地:盐山县小庄乡西宋村。
法定代表人:方玉香,任公司经理。
陈某与井某某、盐山安顺驾驶员培训学校、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17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井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盐山安顺驾驶员培训学校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62元,减半收取计381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于建
书记员: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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