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
向从桂
丁某
杜先军(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
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向从桂,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原告陈某之母。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丁某。
委托代理人杜先军,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丁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长:李琳
书记员:钟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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