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女。
原告郑某,男。
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熊志勇,湖北文学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某,男。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
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郑某与被告阳某、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郑某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郑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郑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941元,减半收取2970.50元,由原告陈某、郑某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谭江波 人民陪审员 张柏林 人民陪审员 杨江汉
书记员:唐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