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袁刚,湖北凌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代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诉讼。
被告张某。
被告高某。
委托代理人赵黎明,湖北邦辉律师事务所,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张某、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诉,是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薛莉莎
书记员: 袁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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