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
商某
王端(湖北谷伯律师事务所)
阮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谷城支公司
原告陈某。
原告商某。
委托代理人王端,湖北谷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阮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谷城支公司。
代表人徐俊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商某诉被告阮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谷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5年6月2日以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陈某、商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商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18元减半收取为1659元,由原告陈某、商某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商某诉被告阮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谷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5年6月2日以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陈某、商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商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18元减半收取为1659元,由原告陈某、商某负担。
审判长:刘治平
书记员:任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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